《美國科技法律實務評析》推薦序
遠珊同學與我相交超過四十年,我們學習英美法的過程也頗相似。我們都是東吳法律系的畢業生,其後也都在美國攻讀LLM和JD,回台也都在國內數一數二的律師事務所任職。回想我和遠珊同學一起在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任職的時光,以及向我們當時共同的大家長和導師陸台蘭女士及吳國樞先生學習的過程,讓人不勝懷念。
爾後,我們也都在國內上市公司擔任法務長職務,並也都曾在國內大學教授英美法課程。回顧過去,雖然不敢說有什麼貢獻,但我們也都曾參與過國內企業及法律系學生參予研討英美法的過程。當我任職「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TIPLO)理事長期間,曾舉辦過一系列英美法研討的活動,遠珊同學也曾經積極參與,與我們分享其在企業最前線面對美國智慧財產法律時,打拚的甘苦談。
我對本書第四章所討論的美國出口管制規定印象深刻。由於美中貿易戰看起來不會很快結束,所以台灣高科技公司宜特別注意美國商務部的「直接產品規則」(Direct Product Rule),必須謹慎面對,以免誤觸法網。最有效的方法應該是儘快建立公司內部涉美商品銷售的控管制度和標準作業流程,將包含美國來源的出口產品納入管理,才能避免因人為疏失造成公司金錢和商譽的損失。
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理事長 阮啟殷
2021年8月
原文網址: https://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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